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

【日誌】2013/10/30 文化創意作為產業靈藥?

文/May

  觀察所謂文化創意產業從英國到亞州的發展脈絡,可發覺文化創意往往被視為產業靈藥,用以創造高額產值。然而,基於各國文化與產業發展的差異,每個決策都必需依據各國的有產業鍊生態而定,橫向移植則恐怕徒有形式,而僅止於嘉惠於擅於包裝的部分產業。

  1997年,英國政府以「創意產業政策」觸動以文化作為國家經濟發展主軸之全球風潮,各國群起仿效。隔年,韓國高喊「韓國文化世界化」口號,成為率先以文化產業發展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亞洲國家;爾後,2000年香港以「香港無限計畫」,2002年新加坡政府提出「創意產業發展策略」,期望創意產業能進一步為其他產業及經濟活動帶來增值效益。2001年中國大陸正式將文化產業納入「十五規劃綱要」,視文化產業為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之重要戰略之一。

  2002年,台灣提出「挑戰2008:國家發展重點計畫」,子計畫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」欲以文創產業作為創造兆億產值靈藥的特殊配方,並用以作為台灣面臨傳統產業的轉型危型機的靈藥。然而,台灣有著獨特性的文化與創意,但卻不存在所謂的「文創產業」。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為例,制定如此包山包海的產業分類,故然可能透過補助而激勵產業文創化,但若是在地微型文創工作者意圖創造由下而上的產業結構,卻又因為沒有產業支撐而力不從心,更不會是政府意欲扶持的對象,因而僅能以少數且極為微小的力量進行創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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